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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懂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懂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6********,基诺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懂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勐仑派出所民警出示搜查证依法对被告人懂某某住所**乡**村委**村小寨48号),在居所二楼的厨房碗柜后发现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已损毁。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懂某某非法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核查、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位置示意图、证明、人口基本信息、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撤案呈批表;3.证人懂冬冬、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指纹提取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懂某某违法枪支管理法持有火药枪,用于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附:

1.被告人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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