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戈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戈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戈帅因被害人刘某甲试图敲诈其父亲钱财一事,在东海县**镇**村**路**超市门前驾车撞击刘某甲,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肝脏、脾脏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轿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甲、冯某某、王某乙、刘某乙、陶某甲、周某某、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韩某某、王某戊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戈帅供述和辩解;
5. 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病理)字[202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公物鉴(法物)字[2020]220207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东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东公(刑)勘[2020]268-1、2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 行车记录仪视频、超市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怀伟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戈帅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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