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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戈某某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泗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泗县**路23KM+600M(**乡**村**庄路段)处,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苌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苌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苌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证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苌某某子女损失280289.3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泗县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肇事案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波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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