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镇**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N****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车管二所东侧路段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其后方临时停放的一辆冀GU****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城区二大队认定,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69.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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