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戈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4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和**号楼**单元**号。1980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因犯强奸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戈某某于2020年9月7日10时许,在新抚区中和路其住所内,趁被害人段某某酒醉不能反抗,将段某某内裤脱掉欲发生性行为,后因段某某惊醒反抗未能得逞。

被告人戈某某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违反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酒醉欲发生性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因被害人惊醒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4页;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