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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戈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6日23时许,刘某某、邢某某等人在张北县汇商国际底商**火锅城吃饭,期间刘某某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戈某某、马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戈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打伤。经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戈某某主动到张北县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招飞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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