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6********,彝族,大专文化,农民,党员,景谷县**镇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5月11日,被景谷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0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戈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号吉普车从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往**镇集镇方向行驶,15时许,行驶至平谷公路27公里1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罗某某驾驶的云F*****号白色起亚牌轿车(载妻子杨某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将戈某某带至景谷县永平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戈某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68mg/100ml血。经认定,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静脉血液提取照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某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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