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路**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戈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教学楼主楼107教室内,将谢某某放置于上述教室课桌抽屉里的一台黑色联想牌拯救者R720型15.6寸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戈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教学楼主楼225教室内,将苏某某放置于上述教室课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THINK PAD E580型15.6寸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50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案发现场截图、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於某某、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苏某某、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苏某某、谢某某(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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