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邓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合肥组建安徽****有限公司,由其本人或公司经理培训并指导公司业务,并聘用张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财务、业务员招聘等行政事务。该公司业务员分三个“战队”,分别系邢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雄鹰队”、丁某某(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战狼队”、王某甲(另案处理)担任经理的“冲锋队”,每个“战队”各自下设主管人员及普通业务员,本案戈某某均系“雄鹰队”业务员。除底薪外,各业务员以其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的15%或以上计算提成,主管以其管理的业务员诈骗数额的5%-9%计算提成,经理以其“战队”诈骗数额的5%-9%及主管诈骗数额的3%计算提成。
该诈骗团伙采用虚假网恋交友方式实施诈骗,通过交友软件等各种途径使用公司派发的微信账号添加男性好友,虚构开服装店的“张某丙”、“刘某某”等单身青年女性身份使用公司统一话术文本,与男性好友暧昧聊天,逐渐培养筛选出误以为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随后以“过生日”、“定情信物”等各种名义让被害人表达爱意,要求被害人直接转账现金购买名牌礼物。业务员收到被害人转账的钱款后,假称要回礼,并发给被害人提前准备好的正在买礼物的图片、视频以及经理、主管制作好的假微信付款凭证等,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再由张某某、鲁某某等人将邓某某采购的假冒奢侈品寄给被害人作为回礼,以便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继续骗取钱财。被害人提出要语音或视频时,男性业务员便会让同组的女性业务员或邓某某、张某丙(另案处理)进行回复。在骗取被害人钱款后,经理、主管将全部诈骗所得转至邓某某账户,并逐一对业务员的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作为个人发放提成的依据。
经审计,该公司诈骗数额为15591931.99元,其中“雄鹰队”诈骗数额4757121元。被告人戈某某系“雄鹰队”业务员,在职期间为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战队涉案业绩总额为2908587元,其中个人直接实施诈骗数额143170元。
2019年5月10日,本案其他数十名同伙在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尚某某大都会C座3608的圣茂商贸有限公司作案窝点被抓获,当场扣押大量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和涉案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奢侈品”636件。涉案“奢侈品”已鉴定76件,均系假冒。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3.鉴定意见:财务审计报告及补充审计报告、真伪鉴定报告;
4.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邢某某、张某丙、王某乙、张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帅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戈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女性虚假网恋交友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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