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惠山区**茶庄(棋牌室),住无锡市惠山区**镇**村**桥**号。被告人戈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及2020年4月间,被告人戈某某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惠山区**镇**花苑门口**茶庄(棋牌室)二楼,组织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共计40余场,被告人戈某某从中获利共计10000余元。
2020年4月28日夜,被告人戈某某在其经营的无锡市惠山区**镇**花苑门口**茶庄(棋牌室)二楼,再次组织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1名,赌资143450元。
被告人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晶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镇**村**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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