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47号
被告人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县**村**组,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戈某甲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安市区**路自南安市**街**红绿灯灯控路口往南安市区**路**公园方向行驶,于20时18分左右,行驶至南安市区**路**优家农商银行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经人行横道由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尤某某,造成被害人尤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戈某甲及时拨打110及120,并陪同救护车送被害人尤某某到医院抢救,后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戈某甲与被害人尤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戈某甲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尤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车辆审批材料及领取车辆手续;
2.书证:南安市公安局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户籍材料查询结果及户口本复印件、家庭人员关系证明、调解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鸿燕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县**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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