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戈海龙诈骗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海龙,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海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戈海龙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兰某某办理高速收费站工作的名义,收取兰某某办理工作费用12万元人民币,后戈海龙谎称已帮助兰某某成功办理高速收费站的临时工,于2017年2月至2019年7月以高速收费站名义发给兰某某工资共计4.11万元人民币,期间戈海龙为兰某某装修,兰某某欠戈某某0.6万元人民币装修费。截止立案时,戈海龙未帮助兰某某成功办理高速收费站工作,还余7.29万元人民币没有退还兰某某。

2.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戈海龙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办理高速收费站工作的名义,收取宋某某办理工作费用14万元人民币,后戈海龙谎称已帮助宋某某成功办理高速收费站的临时工,于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以高速收费站名义发给宋某某工资共计3.96万元人民币。截止立案时,戈海龙未帮助宋某某成功办理高速收费站工作,还余10.04万元没有退还宋某某。

3.2017年5月,被告人戈海龙以能够帮助被害人侯某某办理廉租房的名义,收取侯某某2.13万元人民币,截止立案时,戈海龙未帮助侯某某成功办理廉租房,未退还侯某某办理廉租房费用。

4.2019年5月,被告人戈海龙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黄某某办理廉租房的名义,收取黄某某3.23万元人民币,截止立案时,戈海龙未帮助黄某某成功办理廉租房,未退还黄某某办理廉租房费用。2020年5月5日戈海龙退还黄某某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戈海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兰某某、宋某某、侯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齐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4.证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戈海龙现被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