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戈玉龙,小名:小黑,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村**街**号。200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日被抓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戈玉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戈玉龙从房顶上进入鹿泉区**镇**村康某甲家,在屋内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发现。在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抓捕戈玉龙时,戈玉龙为了抗拒抓捕,从康某甲家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来回晃动威胁康某甲等人,并将康某乙手部划伤,戈玉龙乘机逃离康某甲家。后戈玉龙逃跑至***村村北麦地时,仍用水果刀威胁康某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戈玉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戈玉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 被告人戈玉龙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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