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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戎军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89号

被告人戎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戎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42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19200元,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以盗窃罪、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军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戎军至丹阳市**城**幢**单元**室,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手机一只,随后通过操作被害人手机,将被害人微信、支付宝内的余额17293元窃走;又使用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借呗、花呗平台借款,并将所得款项28863元盗走。

被告人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戎军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戎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戎军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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