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戎小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1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零八天,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戎小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小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丹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豪门兰庭、太阳城小区、朱家村等地,采用撬窗入室、用棍子挑包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人民币、香烟、金块、金首饰、五粮液酒、飞天茅台酒、字画、银元、手表等物,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豪门兰庭C**室,采用爬围墙、爬窗、撞门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普通五粮液四瓶、瓷瓶五粮液两瓶、人民大会堂酒两瓶、50ml小茅台十瓶、黄金叶香烟二十九包、蓝色钓鱼台香烟一条、20g金块一块、50g金块一块、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十一张、银元、铜板、纪念币数十枚、手表四块等物,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286元。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豪门兰庭C*1室,采用爬围墙、爬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人民币3500元、黄金手镯一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软中华香烟十五包、飞天茅台酒三瓶、普通五粮液五瓶、瓷瓶五粮液两瓶、钻石戒指一个、钻石项链一条、翡翠坠子一只、手表一块、茶杯、茶壶等物,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185元。
3.2020年3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豪门兰庭C*2室,采用爬围墙、撬窗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茅台王子酒一瓶、飞天茅台酒七瓶、茅台百年庆典酒一瓶、普通五粮液酒两瓶、五粮液金支玉液酒两瓶、郎酒两瓶、字画三幅、紫砂壶一个等物,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117元。
4.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豪门兰庭A**室,采用爬围墙、撬门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后因被人发现而盗窃未遂。
5.2020年3月左右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太阳城小区**号东边一户私房,采用撬窗、用棍子挑包的手段,盗窃女式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
6.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朱家**号,采用撬窗、用棍子挑包的手段,盗窃女式包两个,包内有人民币1700元 。
7.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戎小星至丹阳市太阳城小区**区**幢**单元**室,采用翻围墙入室的手段,入户盗窃黑色背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戎小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戎小星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小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小星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戎小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玉中
检察官助理 符 娟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戎小星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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