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定州市**镇**村**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6时29分许,被告人戎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普通货车沿保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市北外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牛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牛某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7日经安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及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5月29日经安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远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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