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有效期限2015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定县**街**局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正在左转的郑某某驾驶的晋C****2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1.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吹气酒精检测结果、110接处警受理单、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玉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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