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625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句容市人,务工,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戎某某与孟某某达成口头租赁协议,约定从孟某某处租用柴油发电机以供工地施工所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戎某某私自将其所租用的17台柴油发电机变卖或折抵用于归还其个人高利债务,后逃匿。经鉴定,上述17台柴油发电机价值共计95.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物配载运输协议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孟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慧
检察官助理:刘莉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戎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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