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戎某某因感情纠纷,持一根金属长棍将被害人薄某某停放在正定县医院对面的白色大众途观冀A*****号车砸坏。经鉴定,车辆被损坏价值人民币9000元。

戎某某于2019年9 月25日到正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正定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慧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