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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戎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戎某某与陈某某因男女情感问题发生纠纷。后陈某某驾驶苏LF****白色现代牌轿车驶离其住处,戎某某为逼停陈某某,沿着丹阳市云阳街道西马场村路驾驶苏L2****黑色凯迪拉克轿车撞击陈某某驾驶的苏LF****白色现代牌轿车,造成陈某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被撞坏的轿车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1030元。

被告人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严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丹阳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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