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520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苑**幢**单元**室门口,盗窃被害人林某某放于鞋柜上的球鞋l双(无法估价);在**苑**幢**单元**室门口,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于鞋柜上的榴莲等物(无法估价)。
2.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室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该处的山核桃4罐。经鉴定,山核桃价值156元。
3.2020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苑**幢**单元**室门口,盗窃被害人查某某放于该处的面膜2盒。经鉴定,面膜价值80元。
被告人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山核桃、面膜;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订单详情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查某某、林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在家候审
2.电子卷宗、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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