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戎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戎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号。被告人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戎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驾驶摩托车至启东市**镇**村**组被害人江某某住宅附近,趁无人之际,将江某某所养的1条宠物犬窃走。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袁某某。经南京市犬业协会鉴定,该宠物犬系法国斗牛犬,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宠物犬价值人民币3133元。

    被告人戎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该被窃宠物犬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南京市犬业协会鉴定、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5.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   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