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10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系**汽车服务中心员工,住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戎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马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均已判决)为骗取保险理赔款,故意制造车辆碰擦事故,并指使被告人戎某某等人谎称驾驶员参与事故定损理赔。其中,被告人戎某某参与作案7起,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635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3月24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杜某某名下的苏A3***甲客车和陈某某名下的皖MN****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3***甲客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2900元;
二、2018年3月29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宋某甲名下的苏A3***乙轿车和徐某某名下的苏A9****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3***乙轿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2100元;
三、2018年4月8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朱某某名下的苏A8***甲轿车和方某某名下的苏A5****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5****轿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2770元;
四、2018年4月12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王某乙名下的苏AS****轿车和南京市江宁区婉宇汽车服务中心的苏A7***甲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S****轿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1500元;
五、2018年4月19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南京市江宁区婉宇汽车服务中心的苏A7***甲轿车和刘某某名下的苏AZ****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7***甲轿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1380元;
六、2018年4月21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朱某某名下的苏A8***乙轿车和宋某乙名下的苏A6****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6****轿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2000元;
七、2018年5月19日,马某某、王某甲利用潘某某名下的苏A7***乙越野客车和徐某某名下的苏A7***丙轿车故意制造事故,由被告人戎某某谎称苏A7***乙越野客车驾驶员参与定损理赔,骗得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3700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戎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保险报案记录、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东
代理检察员:蒋宗康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75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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