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戎某某,曾用名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批准, 2019年11月2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日4时许,被告人戎某某在盘州市两河街道办红果北收费站沙坡高速立交桥旁的公路边,以600元价格贩卖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给给牛某某,毒品净重0.34克。
2.2019年10月24日20时50分,被告人戎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区**医院门前,以400元价格将两个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牛某某。毒品净重0.67克。
经鉴定,涉案毒品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人民币400元;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字[2019]531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人民币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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