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51********,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居委会**自建房,现住当涂县**镇**居委会**自建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戎某某在自家门口附近水塘拾取1条地笼网。次日凌晨3时许,戎某某至当涂县护河大桥附近姑溪河水域放置地笼网捕鱼,后其被当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当涂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戎某某捕鱼使用的地笼网为密眼网,系禁止使用的渔具。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同意马鞍山市长江干流及主要通江支流设立禁渔期(区)的复函》(皖农渔函【2019】640号)的规定,当涂县姑溪河水域为全流域禁渔区,禁渔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
2020年9月26日,当涂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戎某某捕鱼使用的地笼网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治宁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住当涂县**镇**居委会**自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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