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镇**村。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甲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戎某甲曾在安平县何庄**所、刘口**所做临时工,2008年左右戎某甲从**部门辞职。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戎某甲编造邮政部门搞三产,虚构投资存邮局、利息为每存8500元满一年本息合计给1万元的事实,让他人通过戎某甲存款,但戎某甲收到他人钱款后,没有存在邮政部门,除一小部分其用于投入生产外,大部分拿去偿还之前的债务利息和本金。戎某甲以此手段集资诈骗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等12人共计6239350元人民币,造成上述人员实际损失共计6119350元人民币。另查明:在此期间,被告人戎某甲明知正常经济收入已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的情况下,仍然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承诺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以此手段集资诈骗张某甲、赵某甲、 游某某等14人共计9845000元人民币,造成上述人员实际损失共计8786500元。另查明:戎某甲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做生意、还信用卡等名义诈骗刘某某7万元、 诈骗戎某乙6万元、诈骗任某某2.5万元。戎某甲集资诈骗、诈骗所得钱款一小部分投入生产,大部分拿去偿还所欠债务及利息,至被抓获归案时,戎某甲没有经济能力偿还以上钱款。
1、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张某甲38.25万元(包括贾某某的34万元),造成张某甲实际损失38.25万元。2、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张某乙22.9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张某乙6万元利息,造成张某乙实际损失16.9万元。3、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张某丙17.5万元,造成张某丙实际损失17.5万元。4、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郭某某53. 55万元,造成郭某某实际损失53.55万元。5、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赵某某30万元,其中6万元为约定利息, 造成赵某甲实际损失24万元。6、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孙某某21.25万元,造成孙某某实际损失21.25万元。7、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谢某某9.35万元,造成谢某某实际损失9.35万元。8、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张某丁7.75万元, 造成张某丁实际损失7.75万元。9、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路某某46.75万元,造成路某某实际损失46.75万元。10、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赵某乙8.5万元, 造成赵某乙实际损失8.5万元。11、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田某某334.135万元,造成田某某实际损失334.135万元。12、被告人戎某甲以邮局三产投资存款名义集资诈骗钱某某34万元, 造成钱某某实际损失34万元。13、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张某甲597万元,造成张某甲实际损失597万元。14、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周某某42.5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周某某15万元利息,造成周某某实际损失27.5万元。15、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张某丙5万元,造成张某丙实际损失5万元。 16、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齐某某27万元,造成齐某某实际损失27万元。17、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宋某某20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宋某某3万元利息, 造成宋某某实际损失17万元。18,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李某甲115万元(另有25万元计算在张某甲名下), 戎某甲累计支付给李某甲利息80万元,造成李某甲实际损失60万元。19、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游某某50万元(另有35万元计算在张某甲名下),戎某甲累计支付给游某某利息50万元,造成游某某实际损失35万元。20、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石某某10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石某某利息3000元,造成石某某实际损失9.7万元。21、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吴某某20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吴某某利息1.2万元,造成吴某某实际损失18.8万元。22、 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陈某某12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陈某某利息4800元,造成陈某某实际损失11.52万元。23、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魏某某10万元,戎静累计支付给魏某某利息4000元,造成魏某某实际损失9.6万元。24、 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郭某某3万元,造成郭某某实际损失3万元。25、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弓某某20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弓某某利息34700元,造成弓某某实际损失165300万元。26、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集资诈骗李某乙53万元,戎某甲累计支付给李某乙利息12万元,造成李某乙实际损失41万元。27、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诈骗刘某某7万元,造成刘某某实际损失7万元。28、被告人戎某甲以做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名义诈骗孙某某6万元,造成孙某某实际损失6万元。 29、被告人戎某甲以着急还信用卡为由诈骗任某某2.5万元,造成任某某实际损失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戎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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