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戎玉红,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玉红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
2013年12月1日晚,被告人戎玉红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阜南县领尚KTV消费时,与闫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戎玉红、张某甲纠集孙某某、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等人与闫某甲纠集的徐某某、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闫某乙等人在领尚KTV门口持械殴斗,致使闫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2013年12月1日晚,戎玉红与闫某甲等人在领尚KTV门口持械殴斗后,戎玉红、张某甲等人持械到阜南县人民医院欲寻找对方人员报复,在医院楼梯口处,误将被害人贾某某认作对方人员,并持刀割伤贾某某面部。经鉴定,贾某某面部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戎玉红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玉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玉红组织人员持械聚众斗殴、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玉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戎玉红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戎玉红现羁押在安徽省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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