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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戎绪明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戎绪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2014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执行);2017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绪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戎绪明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沁雨苑4幢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处浙DB7****轿车内价值人民币2295元的黑色小米手机1只,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50元。

2019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戎绪明在绍兴市越城区银洲路与中山路交叉口被警察抓获,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月13日11时许,在绍兴市越城区世茂广场B1楼英盖网咖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检查笔录、照片、手机购买订单截图、电子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旧货业收购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戎绪明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绪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绪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戎绪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戎绪明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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