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戎某某同朋友胡某某在肥西县经开区青龙潭路与丹霞路交口苹果小镇周记牛肉饭餐馆吃饭,因座位拥挤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三人发生纠纷致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戎某某用啤酒瓶将黄某某脸部砸(划)伤。
经肥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黄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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