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成世堂,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街某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世堂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成世堂窜至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街**号**的房屋,利用钥匙进入屋内,盗得房屋内的两台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等家电并卖给周某某,盗得屋内的煤气瓶并卖给黄某某。随后被告人成世堂窜至被害人黎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街**号**的房屋,盗得屋内的一台空调并卖给周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被盗的两台空调价格共为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某天,被告人成世堂窜至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号**楼的房屋,盗得屋内的一台空调并卖给周某某。
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成世堂窜至被害人陈某某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厦**座**的房屋,利用钥匙进入屋内,盗得屋内的两台空调、一台DVD机、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等家电并卖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发票、通话记录等;2.证人周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世堂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世堂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世堂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世堂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刚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世堂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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