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成余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6********,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被北京市石景山去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余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余明于2020年4月10日,在东丰县**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上衣右侧兜内的华为畅享9PLUS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2元。
被告人成余明于2020年4月12日,在本市**街附近,趁被害人田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左侧外衣兜内的华为畅享10PLUS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余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余明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余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余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广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成余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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