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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信奎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730号

被告人成信奎,曾用名成信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0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季声亮,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信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成信奎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号**楼被害人梁某甲家的出租房,撬门进入梁某甲及其女儿的房间实施盗窃,盗窃手镯一只、现金90多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成信奎被公安抓获归案。涉案手镯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梁某甲。被告人成信奎已赔偿被害人1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成信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信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信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信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信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信奎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信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琳娅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成信奎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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