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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先权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成先权,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先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成先权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先权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成先权至福州市晋安区世欧王庄公主塔附近,盗走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红色的欧驹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2、2019年10月2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成先权至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地铁站C出口附近,盗走被害人游某某一辆棕色的小鸟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5元。

3、2019年10月2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成先权至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南台十六府附近,盗走被害人范某某一辆松田之星牌电动车牌电动车,后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出售给郑某某,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郑某某处提取到涉案电动车归还被害人。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成先权至福州市台江区达道地铁站附近,盗走被害人谢某某一辆红色的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成先权处提取到涉案电动车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涉案电动车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谢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成先权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

6、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榕价认扣[2019]928、930、933、9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先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先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9753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先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先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先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成先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刘秋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成先权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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