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成军海,绰号“麻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住荆州市公安县**镇**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军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成军海多次向吸毒人员胡某某、罗某某贩卖毒品,共获毒资7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成军海在公安县人民医院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8月,被告人成军海在公安县民乐民强小区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成军海在公安县斗湖堤镇老油江收费站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共计0.61克。
2018年10月15日,民警在公安县斗湖堤镇一家宾馆附近将被告人成军海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可疑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包,共7颗。经鉴定,可疑麻果1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照片);2.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雷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成军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称重、封存等笔录;7.微信交易记录、抓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军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海辉
2018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成军海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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