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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49号王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6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路**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1日,王某某利用租住在成安县消防队东边过道内田某某的房屋,为白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女以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交易,卖淫所得由卖淫女或者王某某收取,并由王某某与卖淫女四六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建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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