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1日,王某某利用租住在成安县消防队东边过道内田某某的房屋,为白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女以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交易,卖淫所得由卖淫女或者王某某收取,并由王某某与卖淫女四六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建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