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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57孟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丁某某(在逃)驾驶牌照为鲁D**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成安县**路和**街交叉路口附近,将张某某的一只拉布拉多犬盗走。经鉴定,被盗拉布拉多犬的价值为675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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