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丁某某(在逃)驾驶牌照为鲁D**桑塔纳2000型轿车窜至成安县**路和**街交叉路口附近,将张某某的一只拉布拉多犬盗走。经鉴定,被盗拉布拉多犬的价值为675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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