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区**村,住成安县**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成安县**区**村李某甲利用手机APP软件“胡乐邯郸麻将”招揽人员进行赌博,并从每局赢家抽利,金额达3000元;2019年7月11日至8月28日期间,成安县**区**村李某丙(在逃)、李某甲、李某乙在手机APP软件“胡乐邯郸麻将”内建立名为“英雄联盟”的麻将游戏群,通过邀请人员、赌客之间相互邀请等方式招揽赌客加入麻将游戏群,然后组织群成员在该软件内自己购买房卡开的房间内打麻将进行赌博,并从赢家抽利,参赌人数达到30人以上,获利数额超过15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5.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建军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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