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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69号赵某某、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成安县**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静海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成安县**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静海县区**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赵某某、王某某(已死亡)、莫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成安县邯大公路注册成安县**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2月底, 成安县**有限公司购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部分为蚕豆、松子等粮食作物,向下游张家口、天津等地虚开增值税发票,货物均为卷板、钢管等钢铁类产品,进销货物品种明显不一致,经邯郸市国税局稽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957476.70元,税额1692770.91元。其中2015年涉嫌虚开给张家口**有限公司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98735.50元,税额:237785.02元通过中间莫某某账户,资金形成完整回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莫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成立成安县**有限公司,且在没有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向张家口**公司、天津**公司等虚开增值税发票100份,金额:9957476.70元,税额1692770.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现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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