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5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建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址邯郸市邯山区**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某因某某公司资金运转困难,在未经有关金融部分批准的情况下,向外宣传高利息吸收群众存款,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不等,月息3分、5分等。经审计,涉及报案群众1355人,涉案资金共计210415291.5元,尚有95494590.55元。其中,案卷显示涉及群众52人,涉案资金共计17419888元,尚有15070695元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现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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