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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72号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成安县境内沿茶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北侧时,将行人刁某某撞倒,造成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逃逸,刁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锋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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