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区**村,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安县某甲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成安县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成安县某丙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在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均为大米、淀粉等粮食作物,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均为带钢、螺纹钢等钢材,进销项货物明显不一致,经邯郸市国税局稽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4份,价税合计1.97亿元,涉及税款2871余万元,涉及受票企业四川、广西等16省、46市、155家公司。上述四公司虚开特征明显,走逃坚决,且分工明确,王某某是上述四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负责在成安开办公司、领购发票,利用虚假身份证注册法人,国税局依照程序约谈四家涉案公司法人时,由王某某带着费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冒充其中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接受约谈。郭某某是上述四家公司的经办人和领票人,赵某某是上述四家公司的领票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由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领取发票后,交给李某某、蔡某某,所领取发票部分交给费某某,由费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将增值税发票徐开到收票公司。经查,成安县某乙商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由费某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马某某,由马某某卖给高某某,高某某卖给胡某某,由胡某某向衡水某甲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某乙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某丙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费发票25份,税款419333.24元;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成安县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由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向某某环保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某隆染料厂、天津市西青区某某化工厂虚开增值税发票25份,税额421437.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成立虚假公司,并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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