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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42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0年10月2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5日10时55分,杨某某驾驶冀D**号轿车,沿乾候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西路交叉路口处,与沿新兴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D**号轿车发生碰撞,致使杨某某驾驶的冀D**轿车又与沿乾候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9月17日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利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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