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现住邯郸市邯山区**村。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甲在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河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订邯郸市**小区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私自收取**公司20万元保证金,未交给**公司。2018年8月1日郭某甲退回**公司10万元保证金,后联系不上,2020年10月9日郭某甲儿子郭某乙将剩余10万元保证金全部退回,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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