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21时许,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在乾候街与有所为路交叉口北4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利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北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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