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甲与薛某乙两家因下水道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薛某甲用拳打致薛某丙的脸部,造成薛某丙鼻骨受伤。经鉴定,薛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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