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9号薛某甲故意伤害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现住该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薛某甲与薛某乙两家因下水道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薛某甲用拳打致薛某丙的脸部,造成薛某丙鼻骨受伤。经鉴定,薛某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芳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