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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2号邓某某、许某某诈骗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因涉嫌诈骗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朱某某(已判决)伙同邓某某、许某某以厦门市湖里区**世家一期G栋5**室为作案窝点开设“网络彩票工作室”,雇佣罗某某、李某某、丘某某等人以每天往QQ群里拉人的形式拉客户,在群内发送虚假信息,诱骗群内的客户在其自己开设的虚假“中国福利彩票网站”上注册账户,充值购彩。朱某某通过登录网站管理后台操作“开奖号码”和调低“中奖赔率”等方式将客户充值购彩的金额占为己有,骗取王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二十余名被害人共计945936元,其中邓某某为朱某某网址维护网站,租下5**室供朱某某作案使用,许某某协助朱某某面试两名员工并统计员工业绩、核算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已判决同案犯供述;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虚假彩票网站,通过操控开奖号码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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