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0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某接到一封PS的艳照称:如不想让其将艳照送纪委或发到网上,就在收到信二日内给其指定的苏某某银行卡(建设银行62366829400********)汇入19万元。4月26日赵某某给该帐号转账19万元,随后,林某某联系刘某某,将19万元转到刘某某持有的张某某、李某某银行卡上,刘某某按照林某某要求从张某某银行卡内转20000元到谢某某的银行卡上,当夜谢某某在建行双峰县支行五里碑ATM机取现,谢某某将20000元现金交给林某某等人,后林某某微信转账给谢某某2008元,谭某某微信转账给谢某某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帮忙从ATM机内取的款系赃款而帮忙取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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