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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42号靳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1日22时许,靳某甲到成安县汇润酒店大院,因其弟靳某乙被打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靳某甲用脚朝侯某某身上踢、跺,并用拳头朝侯某某的头部、脸部打。后经法医学鉴定,侯某某鼻中隔、双侧鼻骨、上颌骨突多发骨折及右侧第2、3、4、5前肋骨折的损伤依据两院三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条o款及第5.6.4条b款之规定,侯某某的伤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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