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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6号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持B2本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青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寇公路交叉口向东右转弯时,撞到王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四轮车,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酒精检验鉴定,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建军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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