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2129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临漳县**乡**村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9时56分许,王某某驾驶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成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成安县**区经五街十字路口处,在右转弯的过程中,将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何某某(乘载: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死亡,何某某轻伤一级,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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